云南中医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学院行政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率,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服务工作,使学院的行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试行《云南中医学院行政工作规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二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和主持院行政全面工作;院行政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分头落实;协调合作,法人统筹。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分层运转,逐级负责;分类管理,整体协调;各负其责,服从全局;重要事项,请示报告。
第四条 调查研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制度管理,重在基础管理与日常管理。重大工作或专项工作,均需事前有设计,初始有布置,中期有检查,结束有总结。
二、行政系统的基本组成、职责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基本组成
组成人员:院长、副院长及行政各组成机构负责人。
组成机构:
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即:以管理工作为主要工作任务,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权的学院内设管理机构。
行政业务单位及辅助部门,即:以综合性地组织实施并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院长职责及相关要求
1.院长为省政府任命的学院行政负责人,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因公外出时,应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时间、地点及客观依据。院长因公因私外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若时间较长,应依排名顺序指定副院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并报告学院党委。
2.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执行上级组织和学院党委的有关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对上级组织、学院党委和全院师生员工负责;合理配置院内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6项职权;充分发挥高等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落实“科教兴院、人才兴院”战略;实现我院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3.签发学院行政的决议、决定、行政规章制度、规划、计划、行政干部聘任或周知全院执行的文件等。
4.提出对副院长的分工,并报党委决定。
(二)副院长职责及相关要求
1.协助院长工作,分管行政工作,对院长负责。
副院长外出或休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院内行政手续为:由本人事前向院长书面或口头报告并获同意,并将外出或休假的时间、地点告院长办公室,以便联系;同时,由院长办公室分别告知各位领导。
2.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处理分管的各项工作,完成院长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定期向院长或院行政会议汇报工作;遇重大工作或特殊情况,及时汇报或请示。
3.签发分管工作的请示、报告、通知、决议、计划等文件。
(三)行政各组成机构负责人职责及相关要求
行政各组成机构负责人根据各机构工作任务及其岗位职能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对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对院长总负责。
行政各组成机构负责人离昆外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院内行政手续为:先报告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离昆;其中,正职要经院长批准后,由本人报告院长办公室,在部门内通报同级班子成员。
三、行政系统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院各管理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上下沟通;尽职尽责,为基层服务,为领导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条 学院各业务单位、辅助部门必须接受职能部门的职能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业务单位、辅助部门上报各种工作方案或公文,必须先送职能部门征求具体意见;一般不得直接送学院领导。
第十条 职能部门受理业务单位、辅助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方案或公文后,必须及时办理,提出拟办意见或工作建议,拟好送审稿,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职能部门对于涉及到多方面工作的,必须按职能部门会商制,由第一承办部门负责会商协调工作,并将会商的结果呈送学院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承办或组织涉及多部门、多单位或全院性的工作或活动时,必须报告或请示学院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必须报告或请示院长同意。
第十二条 学院分管领导接到分管部门的工作方案或公文后,应当及时处理;涉及全院重大事宜、法人权限等事项,报院长审核或审批。院长审核后,根据工作事项的属性及责任,分别提请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或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工作须提请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须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提出并初核,经院长审核签署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类工作实行限时办理制,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谁误谁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或单位需要学院审批答复的事项,一律用“请示”。答复事项的办法,可由院长办公室正式行文答复;可用审批单备案答复或采取电话答复和口头答复;有的请示事项,可由学院领导授权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实际操作视请示的内容和必须的程序而定。
第十六条 经领导审核同意的“请示”批复件,承办处室可先用电话通知呈请部门,并说明批件随后送达,以正式批件为准。
第十七条 经领导审核不同意的请示文件,由承办部门电话答复呈报部门,说明原因,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八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行政事务督查督办制度。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该方面工作的职能管理。院内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相应方面工作的督办,其行政第一负责人是督办责任人;学院分管领导是相应方面工作的督查责任人。全院性、总体性的工作由监察审计室及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监察审计室、院长办公室主任是督办责任人;院长是督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院长办公室负责检查并汇总学院行政作出的各项决定事项及安排,以及经批准的各部门请示的执行与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及检查结果,均要记录在案,作为对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
四、行政系统公文处理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拟办公文,必须按《云南中医学院行政公文管理办法》(云中院字〔2006〕74号)办理。凡不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文件,公文处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应退回原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定必须按公文所涉工作的权限,经相应职级的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报出(发出)。
第二十三条 报送公文,尤其是请示或审批件,需由各部门(单位)的管理人员逐级办理,不得由无关人员或当事人报送。特别紧急的重大事宜,可由相关工作人员直报有关副院长或直报院长。
第二十四条 呈请上级领导批复的请示等重要公文,需由呈报部门或人员直接送达,以利了解、沟通与及时协调,其他人员不得代收、代转、代呈。特殊情况时,送学院领导的待批件经学院领导同意,可由院长办公室代收转呈。
第二十五条 凡已拟定并发出(报出、送出)的公文,均须签署相应职级部门或单位的印鉴(公章);重要事项的批件,审批领导应同时签字并署名。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或单位拟定并发出(报出、送出)公文时,均须由该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审核同意或认可后,方可在公文上用印。
第二十七条 使用学院印鉴时,单行性工作,必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全院性、总体性的工作,须经院长审核同意。
需使用学院法定代表人印鉴时,若属单行性、常规性的工作,在分管院领导同意签字后,可使用学院法定代表人印鉴,但要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或备案;若属全院性、总体性、法律责任性的工作,均须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或认可。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或单位的印鉴,均须由专人保管并掌印。同时,登记用印的要素:公文名称或主要事由、承办人、审批人、发出(报出、送出)公文的对象等。
五、工作作风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院行政工作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学院党委、行政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行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学院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行政工作要主动接受教代会、职代会的监督,定期向教代会、职代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及时通报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在研究学院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院行政各级领导要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优质服务、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学院行政领导在院内的公务活动,不安排接送和宴请。
第三十二条 学院行政各级领导要加强学习,做学习的表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对于重大工作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院行政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处理行政事务时,要严格按章办事,讲求实效,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部门之间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服从大局、服务大局。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分管院行政领导请示、报告。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行政工作和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对于会议精神的传达要及时、准确、完整,落实得力。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事宜的说明:
(一)本规则中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是学院行政工作体系及构成部分的工作运行过程中相互关系的规范约定及其任务、责任的界定,主要是规范学院行政工作体系内各级机构及人员工作行为的规则。
(二)学院行政工作体系中各院行政成员同时任党内职务的,在执行本《规则》的同时,必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